廊城执法罚字〔2025〕第00004号

发布时间:2025-04-01 10:38    浏览量:1318

当事人:廊坊华一传媒学校

经查明,廊坊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科接到投诉举报后,检查发现宿舍楼内部装修改造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城罚先告字〔2025〕第0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5〕第00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100105801”裁量幅度“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100105802”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0;2、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账号574010100100368607,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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