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城执法罚字〔2025〕第00003-2号

发布时间:2025-03-11 17:01    浏览量:3180

当事人:当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1月29日2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由你单位负责施工的位于东安路与广阳道交口以东路南500米处东户屯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时,发现运输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约32立方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是该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责令改正复查记录1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土方及地基处理工程)复印件1份、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等为证据。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廊城罚先告字〔2025〕第00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5〕第00004-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1002502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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