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0 10:49 浏览量:4644
当事人:廊坊市龙茂华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1月14日,你单位水厂泵房采样的出厂水样品中3项指标不合格,属于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该行为已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城罚先告字〔2025〕第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5〕第00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