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0 10:15 浏览量:3659
当事人:张*议
经查明,2024年4月18日,廊坊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在对晨曦雅苑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相关人员对晨曦雅苑项目5#、6#楼危大工程(基坑工程)进行验收。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整改报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城罚先告字〔2024〕第0001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4〕第00012-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703703”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收款全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