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3 10:05 浏览量:4937
当事人:金*龙
经查明,2024年3月12日,廊坊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南尖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基坑阶段)工程(具体位置:东至经十二路,西至银河北路,南至纬三路,北至祥云南道)检查时发现原项目经理未在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履职,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实名制管理平台考勤记录、廊坊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表、施工日志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城罚先告字〔2024〕第00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4〕第00017-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703501”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收款全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