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8 12:00 浏览量:5034
当事人: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9月13日22时05分,当事人在南龙道以南,永兴路以东优步水岸花园南区项目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且周边距离优步水岸北区、狮子城等小区较近,但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城罚先告字〔2024〕第00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4〕第000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507601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账号574010100100368607,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