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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市主城区粪便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7 14:57来源:本站点击:8187
为落实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要求,加强我市粪便清运处理管理,提高城市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廊坊市主城区粪便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2月17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5年1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2119163 电子邮箱:lfhwshk2119163@163.com
谢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廊坊市主城区粪便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粪便,是指从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等地化粪池中清运出的粪便(渣),不包括医疗机构产生的粪便和禽畜粪便。
第四条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主城区粪便清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粪便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粪便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粪便实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粪便处置与沼气发电、制作有机肥料和热能利用等技术工艺相结合,提高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粪便统一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粪便处置活动。
第五条 粪便清运费由委托清运人(化粪池管理负责人)负责支付。主城区产生的粪便处置服务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其他地区采取使用者付费方式收取粪便处置服务费。
第六条 化粪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其化粪池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化粪池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建设工地的化粪池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三)公共厕所化粪池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 化粪池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机关单位、学校、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等应根据服务人口量,定期安排清掏化粪池,防止粪便满溢,一般情况每年清掏1至2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清掏次数。
(二)保持化粪池密闭,及时修复破损的化粪池,防止粪便裸露和渗滤。
(三)落实防气爆措施。
(四)化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须及时疏通、清理。
(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已办理了粪便进场登记的清运单位清运粪便,并按议定价格支付清运费。
(六)在清运联单上签名确认,并妥善保存清运联单,以备查验。
第八条 粪便清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粪便清运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经营证照,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粪便;禁止将粪便与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
(三)运输过程中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装载适量,无外溢,不得沿途遗撒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渣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四)清运粪便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廊坊市相关管理规定。
(五)粪便清运企业应向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粪便清运服务登记,并申领进场许可,未经许可的车辆不得进入粪便指定暂存场所(粪便中转站)或处置场所倾倒粪便。
(六)粪便清运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粪便清运台账,详细记录粪便的来源、数量、清运车辆号牌和时间等情况。
(七)粪便清运企业应保证进场的粪便符合指定暂存场所(粪便中转站)或处置场所的接收标准。
第九条 粪便清运车辆进场登记
(一)进场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运输车辆产权应属于申请登记单位(若属租赁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证照齐全;
2. 车辆具有真空吸粪和自动排粪功能,车厢密闭,防臭、防滴漏;
3.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等电子装置,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市城管执法局智能收运系统管理平台;
4. 车辆外观应完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二)登记所需材料:《廊坊市主城区粪便清运登记表》;相应的经营证照;车辆行驶证;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 粪便清运服务企业将登记材料提交给市城管执法局;
2. 市城管执法局审核;
3. 市城管执法局组织验车;
4. 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登记意见,并组织将车辆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接入市城管执法局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5. 市城管执法局为符合登记条件的车辆办理廊坊市主城区粪便指定暂存场所(粪便中转站)或处置场所进场手续。
第十条 运营企业(粪便处置单位)接收粪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粪便,查验进场车辆和司机。
(二)检查粪便是否符合进场标准要求。
(三)为进场粪便称重,每月汇总主城区清运处置的粪便量,并将粪便清运处置相关报表定期上报市城管执法局。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粪便,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减少噪声、臭气、异味等对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
(六)按照要求配备粪便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对粪便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粪便的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不裸露,臭气不扩散;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八)制定周边环境资源保护方案和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粪便处理费支付办理
(一)运营企业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粪便处理费结算申请资料报给市城管执法局。
结算申请资料包括:主城区进场粪便月度汇总表;粪便进场称重台帐;清运联单;运营服务费发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二)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对结算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审核确认的粪便处理量按季度上报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支付粪便处理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微信公众号,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