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3 11:15 浏览量:5438
当事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8月23日,廊坊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在对你公司施工的泰合花园地块一项目检查时发现:6#楼脚手架钢管锈蚀严重,形成大面积锈蚀坑;6#楼采光井内脚手架作业平台采用胶合模板铺设且未满铺;平台下安全平网破损严重,网上杂物未清理,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城罚先告字〔2024〕第00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4〕第000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110201”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收款全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