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11:44 浏览量:4628
当事人:广阳区姥*家餐饮店
经查明, 2024年7月23日11时,你公司在广阳西道第一实验中学南门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签订协议以外的公司或个人收集和运输。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廊城罚先告字〔2024〕第0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4〕第0001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序号630基准编号C060903501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收款全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