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2 17:25 浏览量:5149
当事人:张*斌
经查明, 2024年7月10日9时30分,当事人在广阳区永兴路北头西侧小路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廊城罚先告字〔2024〕第00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城罚听告字〔2024〕第0000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577基准编号C060308501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收款全称: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廊坊农村信用社城郊爱民道社,地址:浙商广场A座底商,账号34804012200005712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6号,账号57401010010036860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014号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