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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市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27 14:35来源:本站点击:13772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8月9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工作要求,建立全流程规划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管执法中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规划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我局起草了《廊坊市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9月27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5890912电子邮箱:ghzfdd319@163.com
谢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廊坊市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廊坊规划区范围内全流程规划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规划违法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规划执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管理,是指“规划批前管理和规划批后管理”两项。规划批前管理是指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查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临时建设)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除工业项目外)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的规划执法工作;会同四区政府(管委会)指导乡镇(街道)对未批先建以及临建的规划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栋建筑的外立面改造效果图审查;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时,将案件移交至乡镇(街道)进行查处;组织工程验线,将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信息和验线情况一并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将案件移交至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专项验收工作,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同步将联合验收意见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七条 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工作和临时建设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发区内工业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临时建设规划批前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临空经济区(廊坊)综合执法局负责临空经济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精神,乡镇(街道)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查处。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规划审批坐标进行放线定位,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测量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放线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规划验线阶段,针对建筑工程主要核验的内容为建筑位置、退让道路红线等退界距离、建筑间距;市政管线工程主要核验市政管线位置;市政道路工程核验道路中心线位置、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断面形式。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各建设环节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并建立巡查档案:
(一)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重点巡查基础工程的位置、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开挖情况等。
2、地面首层、标准层阶段。重点巡查正负零、首层层高、标准层层高、长宽等外形尺寸以及地下工程的建设情况。
3、顶层封顶阶段。重点巡查建筑物(构筑物)层数、层高、平面尺寸、屋顶情况、建筑总高等。
4、建设工程外装修阶段。重点巡查建筑外立面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5、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阶段。重点巡查建设项目配电室、换热站、垃圾台站、警卫室等室外配套工程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设施。
(二)管线工程
1、重点巡查管沟或管线路径走向,中心线位置、起止点位置;
2、重点巡查管线、管沟尺寸、材质等;
3、重点巡查埋设深度、坡度、架空高度等;
4、其他应当巡查的内容。
(三)道路工程
1、重点巡查道路路径走向,中心线位置、起止点位置;
2、重点巡查道路标高、横断面、纵断面布置;
3、重点巡查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布置情况;
4、重点巡查道路地上附属设施;
5、其他应当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建设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工程造价等数据的认定,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十三条 施工、测绘、设计、勘察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要求承揽相关业务,并有义务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经查实违反规划要求承揽业务或提供虚假报告、资料的,记入廊坊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廊坊),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规划执法未发现问题的建设工程,在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发现问题已依法进行处理的建设工程,市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建设工程规划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规划执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为小组成员单位,规划执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我市规划执法管理统筹协调,研究协调解决规划执法管理中的疑难重大问题,构建上下联动、工作协同、运行高效的规划执法管理工作新格局。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规划执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