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7 09:50 浏览量:26327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城区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执法单位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五、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六、办公地址
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00号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八、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一、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实施机构: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申请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地点: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
六、申请材料
http://www.hbzwfw.gov.cn/hbzw/foursxcx/itemList/bm_index.do?webId=11&deptid=131000020(详见网站要求)
七、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现执行7个工作日
九、咨询服务: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廊坊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
咨询电话:0316-2090530
十、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十一、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二、办公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00号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三、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一、事项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实施机构: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申请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地点: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申请材料:http://www.hbzwfw.gov.cn/hbzw/foursxcx/itemList/bm_index.do?webId=11&deptid=131000020(详见网站要求)
七、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现执行7工作日
九、咨询服务: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廊坊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
咨询电话:0316-2090530
十、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十一、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三、办公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00号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行政强制(拆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依法强制拆除
二、执法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执法单位: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流程:(见行政强制(拆除)流程图)
五、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六、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八、办公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00号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九、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