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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5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

《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当前,全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小散弱”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经营不规范、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市场抗风险能力和民生保供能力较弱。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管,提高安全运营水平和保暖保供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我厅充分借鉴山西、吉林等地经验,通过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全面提升我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定级原则、基本程序、评审人员要求、等级运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第二章,定级原则。规定了标准化建设等级、各等级评分标准及相应的定级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分值总分100分,一级企业不低于90分,二级不低于75分,均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定级;三级不低于60分,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定级。原则上,定级应自三级逐级向上一级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跨级申请:自评符合二级及以上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二级或一级,跨级申请的须经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实通过后予以推荐。

第三章,基本程序。明确定级共5项程序,分别是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告知。对各项程序的完成时限、实施方式、材料案卷内容等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评审人员要求。明确应建立评审小组,要求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3名燃气专家,并对评审人员条件以及对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等级运用管理。明确了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的措施,在气源协调供给、项目安排、顺价调整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并对定级有效期限、届满重新定级条件以及撤销定级等级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评审人员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追究,对定级不达标或被撤销企业予以重点监管的要求。同时,明确对省级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被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定级部门进行整改。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