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卫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基本运转,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关于保障市政有关行业规范管理良性运行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5年7月3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5年8月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0316-5891059
电子邮箱:SZGL1613@163.com
附件:《关于保障市政有关行业规范管理良性运行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谢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保障市政有关行业规范管理
良性运行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政有关行业规范管理良性运行的指导意见》,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卫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基本运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环卫保洁等重点任务,坚持科学施策、创新发展,合理确定工作标准,优化运营管理模式,提高技术水平,有效促进有关行业降本增效,保证相关企业正常运转,保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本运转,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降本增效确保污水行业健康发展
1.坚持分类管控。加强对所辖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进行科学管控,一是对实际执行高于应执行标准的要积极对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水环境保护需求进行合理调整,降低运行成本,优先确保企业平稳运行。二是对已经超标准启动了提标项目的,要再次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更经济可行方案,并明确运行经费来源,坚决杜绝边欠费边提标。三是对新谋划污水处理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不能超越保障能力擅自提标。同时,污水处理厂尾水全量回收利用不外排环境的,在征得本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后,可执行一级A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主城区由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同,不再列出。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2.全面推进“厂网一体”运营管理模式。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采用多种形式推动“厂网一体”运营管理改革,避免非生活污水纳管,提高管道污水中有机物含量,减少碳源投加。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和管网交由一家单位运行,鼓励组建专业企业一体化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厂和其收水范围内的污水管网。(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3、加强排水户纳管管理。全面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分级分类加强排水户排水行为监管。建立排水户清单、台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市排水户抽查,重点整治排水户雨污管网混接,无证排放、超标排放污水等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乱排乱放,超标排放的行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同时,对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工业企业,重点进行抽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在雨污分流地区,建筑施工基坑降水简易处理达标后可就近排放,原则上不得进入污水管网。(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4、实行管网评估修复。严格落实污水管网周期排查检测制度,因地制宜确定不长于10年的系统排查周期,通过CCTV检测、QV检测、水质水量监测分析等方法,对管网开展全面体检,精准定位雨污管网混错接、老旧管网破损、河湖水倒灌、地下水入渗等问题。对排查发现问题,制定每年度改造修复计划,逐步提升污水收集系统效能。(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5.推动典型问题治理。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地区,要指导排水运维单位针对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制定管网的“一厂一策”系统治理方案,优化管网收集效能。到2025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平均值达到100mg/L以上。不得以盲目新扩建污水处理厂代替管网系统治理。(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6.强化再生利用。一是系统分析再生水使用需求,超前谋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鼓励与工业园区、用水大户点对点建设再生水管网,积极创造用水条件。二是推广“光伏+”模式,利用污水厂厂区空间资源,实施布局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设施,有效降低污水厂内用电成本。三是积极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泥厂、热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接收处置污泥,从而降低污泥处置成本。同时,支持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置设施;支持市县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补齐设施短板。对污泥处置设施共享发生污泥转运处置的,转移污泥的运营单位要提前向当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报送污泥跨县(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收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污泥产生地与接收地排水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加强对污泥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支持加强污泥沼气回收利用,推广沼气热电联产。(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7.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资金保障。一是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二是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其收益必须优先用于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
(二)保障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良性运行
1、严格生活垃圾源头管理。强化生活垃圾源头收集管理,以合理控制焚烧炉渣率为目标,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案,最大限度减少不可燃物(如灰土、石块等)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节约运输和处理成本,降低生活垃圾处理的无效付费。(监督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
2、强化区域统筹调配。统筹考虑市域内的设施布局、运行质量、处理成本等因素,优化生活垃圾调配方案,实现垃圾集约高效处置。各县(市、区)要与垃圾焚烧企业直接签订处置协议,确保运输企业将生活垃圾运往协议企业。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垃圾焚烧设施创A企业严格执行A级排放标准、非创A企业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不得要求企业提高标准、随意限产停产,出现被要求提高标准、限产停产等情况的,企业要及时书面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要于2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于3日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调配垃圾时结合实际向参与居民供热、环境容量大、对重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小、创A成功的设施倾斜。与周边城市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方案,在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期间,与其他市相互协调并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及企业意见后,进行跨市域垃圾调配,确保生活垃圾妥善处置。(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3、拓展企业经营范围。因地制宜推动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完成技术改造和环评变更的基础上,掺烧生活污泥、一般工业固废、餐厨固渣等物质,挖掘设施潜力,实现资源共享。组织指导垃圾焚烧企业深度挖掘蒸汽热力使用潜力,在传统发电模式之外拓展供汽供热模式,提升盈利水平。充分考虑焚烧企业和用汽企业能源供需、空间距离等,因地制宜推动蒸汽管网连通、输送设备等改造,提高汽热使用效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等部门研究支持政策,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招引投资企业时,优先围绕垃圾焚烧企业布局用热用汽工业企业。用于居民供热的,应在焚烧设施厂区内或其附近建设供热首站,配套建设热力管网,将蒸汽转换为热水介质输送至居民区。(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4、强化技术赋能。在垃圾投放环节,重点推广垃圾池生物优化与自动投料等技术,提升垃圾热值。在焚烧发电环节,重点推广焚烧炉ACC自动燃烧控制系统、汽轮发电机组最优真空匹配等技术,提高焚烧和发电效率。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优化生产方案,提升设施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有效降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三)推动城市环卫行业提质增效
1、优化运营模式。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财政状况、现实需求和运行现状,择优确定环卫运营模式。采取政府直管模式的,加强内部成本控制和绩效管理,严控日常运行成本支出,通过创新管理方式,降低运行成本。采用市场化模式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平竞争确定专业公司,将作业质量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达到成本投入少、作业质量优的效果。(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2、完善作业体系。在现有环卫作业分区基础上,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合理划分区域,调整作业范围,整合作业内容,减少分段分片作业,鼓励同一县(市、区)城区由一家企业作业,实施道路保洁、沿街绿化带保洁、护栏清洗协同作业。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清运,提高作业效率,降低管理和运维成本。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既有设施和新建计划,为环卫企业提供停车、充电、加气、加水等等便利条件。在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过程中,树池、路沿石等设施设置要有利于环卫机械化作业。(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
3、严控质量标准。城市道路保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26-2022),不得随意提高机械化作业路面尘土量标准,不得随意更改作业质量评价依据。因污染防治和城市管理实际需要增加酒水(喷雾)降尘等作业,要科学确定区域和频次,减少无效作业。要区分道路等级、保洁标准、不同季节的服务内容、应急保障等特殊需要,逐项测算费用,做到合理付费。对环卫作业要求“非必须,不加码”,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工作内容或提高标准的,要及时进行测算,核调相关费用。(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4、保障环卫工人权益。全面落实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环卫保洁作业企业要按照保洁面积和机械台班数量,确定用工数量,精准核算人工费用,实行人工费和其他环卫服务费分账管理;环卫部门要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环卫服务费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其中人工费单列,优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并督促企业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放至环卫工人的个人账户,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督促沿街单位、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主动做好门前责任区的卫生维护等工作,降低环卫作业量。倡导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用餐和饮水条件,营造全社会关爱环卫工人氛围。(指导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要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卫服务费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新账不欠、旧账逐步偿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环卫、财政、人社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运营服务费拨付情况、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视。市、县有关部门要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二)推行按效付费。各地要结合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综合评估企业经营成本和收益,科学确定工作标准和服务费用。按照保本微利、按效付费原则,定期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城市环卫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测算,对特许经营事项开展绩效评价,动态调整服务价格、保底污水量和垃圾量。
(三)用足资金政策。主管部门要充分掌握并用好国家资金政策,抢抓“两重”“两新”政策机遇,指导项目单位积极申请超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加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城市环卫保洁垃圾清运设备车辆的更新和智能化改造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市政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置换和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难题。